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社会捐资助学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鼓励社会组织、团体或个人对我校提供资助和捐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倡社会大力捐资助学。根据国务院、教育部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资助学采取资金资助形式。
第二章 捐赠方与受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捐赠方将捐赠的资金转入学校帐户后,由学校财务处向捐赠方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并将资金登记妥善保管。
第四条 受赠学生有义务分学期或学年向捐赠方汇报其学习、生活情况。
第五条 受赠学生应符合以下情况:
一、家庭经济困难。
二、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三、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成绩合格。
四、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抽烟、酗酒)及无高档消费行为(高档手机、高档生活品)。
五、符合捐赠方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受赠学生评选程序
第六条 受赠学生评选程序:
一、学校按捐赠方要求提出侯选学生名单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2、二级学院按照提名要求进行初评;
3、学生工作处审核,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4、由学生工作处将审批后的受赠学生名单报往捐赠方最终确定。
二、捐赠方直接提名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七条 学校发给捐赠方荣誉证书或锦旗,视捐赠方具体情况及捐赠方的要求,学校可以通过新闻单位进行宣传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社会奖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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