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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学生中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我校学生是指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个人及集体的奖励,分为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奖励方式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个人奖学金:

(一)国家奖助学金

(二)学习奖

1、一等奖;

2、二等奖;

3、三等奖。

(三)优秀干部奖

(四)突出表现奖

(五)社会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学生个人荣誉称号:

(一)优秀团员;

(二)优秀志愿者;

(三)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四)优秀党员;

(五)优秀毕业生。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

(一)优秀班集体;

(二)先进学生党支部;

(三)特色宿舍。

第八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荣誉称号

(一)五四红旗团委;

(二)优秀社团;

(三)社会实践优秀团队;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和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通报嘉奖;

(二)颁发奖状或证书;

(三)奖励记入本人档案;

(四)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或奖学金。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十条 学校所设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如下:

(一)学习奖:依据学生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正考成绩加权平均分排名情况。

(二)优秀干部奖:包括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党务干部,具体评选条件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优秀干部评选办法》、《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三)突出表现奖

在科技创新、文体艺术、学术竞赛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四)国家奖助学金和社会奖学金的评选条件按国家或提供奖金方的具体评选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授予各项学生个人荣誉称号的条件如下:

(一)优秀团员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优秀团员评选办法》。

(二)优秀志愿者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优秀志愿者评选办法》。

(三)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评选办法》。

(四)优秀党员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五)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表现突出,连续多次获得校内外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各项集体奖的评选条件如下:

(一)优秀班集体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创建“优秀班集体”活动实施办法》。

(二)先进学生党支部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先进学生党组织及优秀学生党务工作者评选活动方案》。

(三)特色宿舍评选参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特色宿舍”创建方案》。

第十三条 授予各项集体荣誉称号的条件如下:

(一)五四红旗团委评选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五四红旗团委评选细则》。

(二)优秀社团评选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优秀社团评选办法》。

(三)社会实践优秀团队评选按照《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评选办法》。


第四章  奖励名额

第十四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比例为:

(一)一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占参选学生总数2%;

(二)二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占参选学生总数5%;

(三)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占参选学生总数8%;

(四)优秀学生干部奖的评选比例占参选学生总数2%;

(五)突出表现奖的评选比例占参选学生总数2%;

(六)优秀团员的评选比例控制在团员总数5%以内;

(七)优秀志愿者评选比例控制在注册志愿者5%以内;

(八)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比例控制在学生总数2%以内;

(九)优秀党员评选比例控制在全校党员5%以内;

(十)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控制在毕业生总数3%以内;

(十一)优秀班集体评选比例控制在参加创建班级总数的30%以内;

(十二)先进学生党支部评选比例控制在全校学生党支部25%以内;

(十三)特色宿舍评选比例控制在全校宿舍总间数的5%以内;

(十四)五四红旗团委每学年评选3个二级学院团委;

(十五)优秀社团评选比例控制在当年注册社团总数的15%以内;

(十六)社会实践优秀团队评选比例控制在当年申报团队的15%以内;

(十七)社会奖学金评选数量按不同社会奖学金的具体要求控制。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五条 学习奖的评选程序:

班级学生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公布—班级上报获奖名单—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公示—学校审批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奖、突出表现奖的评选程序:

学生申报—二级学院推荐—学校公示—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社会奖学金的评选程序:

班级推荐—二级学院审议—学校公示—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个人荣誉称号授予程序:

二级学院推荐—学校公示—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集体奖及荣誉称号的评选程序参照相应的评选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励标准

第二十条 获得学习一等奖的学生奖励人民币2000元;获得学习二等奖的学生奖励人民币1000元、获得学习三等奖学金的学生奖励人民币500元,同时授予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获得优秀学生干部奖、突出表现奖的学生奖励人民币300元。同时授予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获得社会奖学金的学生的奖励标准按不同社会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获得集体奖的团体,颁发奖金(金额另定)和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个人荣誉称号的学生和集体荣誉称号的团体,颁发奖状,在全校通报表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习奖、优秀党员、社会实践优秀个人/团队、优秀班集体部的评选工作一般在下半年进行。其他奖项的评选一般在上半年进行,特殊情况另定。

第二十六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获奖学生和主要事迹由学校及学院两级以一定方式公布和宣传。

第二十八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